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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蓝书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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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美蓝书画院章 程(草案)
  发表时间:2014-10-10 10:42:14   浏览次数:

上海美蓝书画院

 

章 程(草案)

 

 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第一条:名称

上海美蓝书画院(以下简称本院)

第二条:性质

    本院是自愿结合,自筹经费,自行举办、国家注册的非营利性艺术创作、研修、考级、展销、培训的学术性群众团体,具有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:宗旨

立足上海,面向世界,致力于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健康发展,传播推广文化艺术的“真”、“善”、“美”。以“弘扬传统、开拓创新、精品收藏、诚实守信”为宗旨,积极开展国内外书画艺术交流活动,推动人类社会文化艺术的发展与进步。    

第四条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院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工作,自觉接受上海文联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:本院地址

上海宝山区美兰湖罗芬路55561

邮编:201908,联系电话:021-36413582

第二章  业  务  范  围

第六条:本院的业务范围

(一)举办书画展览、展销、书画笔会;

(二)编辑出版书画作品画册;

(三)开展书画艺术交流、讲座、研修、培训、美术考级等活动;

(四)为社会各界提供书画礼品、装饰、收藏等方面的服务;

(五)深入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书画交流活动,加强与各地书画家交流与合作,同时扩大与宣传书画家独有的影响力,尤其是加强与世界各国艺术团体和艺术收藏界的交流与合作;

(六)培养、推介书画人才,壮大本院书画家队伍;并向各级书画家协会推荐杰出书画家;

(七)组织本院会员研究与学习书画艺术发展的理论、方法和经验。

第三章  组  织  管  理

第七条:书画院设艺术顾问、名誉院长、院士若干名、由有名望的艺术家出任。

第八条:书画院设院长1名,常务副院长1名,副院长若干名,常务理事一名,秘书长一名,理事、特约书画家(会员)若干名。书画院下设:油画艺委会、国画艺委会、书法艺委会、雕塑艺委会等,各艺委会设主席一名,副主席若干名。

第九条:书画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书画院重要会议;

(二)代表书画院签署有关文件;

(三)聘任或解聘副院长、秘书长、艺委会主席等职务;

第十条:名誉院长、顾问、副院长、秘书长、艺委会主席对书画院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。

第十一条:书画院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院长、常务副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、艺委会主席、常务理事组成。

第十二条: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审定年度计划

(二)审定和修改书画院章程

(三)审定接收或解聘书画家

(四)审议其它相关重要事宜

第四章  院  士

第十三条:凡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一定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、承认本院章程、拥护本院宗旨,并两次以上积极参与本院书画艺术交流活动,经本人自愿申请,由常务理事会批准,均可成为本院院士。

第十四条:院士的权利:

  1、有选举和被选举权;

  2、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;

  3、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上发表文章、作品的权利;

  4、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;

  5、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及要求;

  6、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;

第十五条:院士的义务:

  1、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;

  2、按时交纳院士费;

  3、院士需交代表作品两幅(四尺为宜)作为本院存档,作品不退;

  4、入本院时需交32寸彩照(院士证及存档使用);

  5、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;

第五章  会  员

第十六条:本院采取个人会员(特约书画家)制,书画爱好者承认本院章程并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在艺术创作上有较高水平;

(二)在理论研究上有一定成就;

(三)从事书画创作、教学、研究、活动组织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者均可提出申请;

第十七条:入会程序

(一)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至少由一名本院正式会员介绍,提交两幅彰显个人水平的作品(长边四尺),两张免冠一寸近期照片和有关书画艺术成果的复印资料等;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;

(三)授予相关的专业艺术职称(特约书法家、画家等),交纳聘书工本费50元;

第十八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书画院组织的相关活动;

(二)会员个人资料及作品无偿在画院网站上予以宣传;

(三)优先参与书画院举办的书画作品展览、展销;

(四)按照书画院相关规定,获得本人作品展销之个人所得部分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九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院的章程,执行本院决议;

(二)积极维护本院的权益和荣誉;

(三)每年向书画院提交约定的作品作为展览;

(四)不得无辜缺席书画院组织的活动;

(五)书画院成员没有征得组织的同意,不得以书画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活动;

(六)每年交纳会费300元;

第二十条: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书画院正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,予以除名。

第六章  院藏作品的管理

第二十一条:书画院设专人负责接收保管社会名人,领导的书画作品,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:条件成熟时,出版院藏书画作品集。

第二十三条:经书画院常务理事会同意,院藏书画作品,可以进行交流和捐赠。

第七章  资金管理及使用

第二十四条:书画院经费的来源:

(一)政府及团体资助;

(二)开展活动的赞助收入;

(三)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五条:本院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六条:本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七条: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八章  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

第二十八条:为了传播民族文化艺术,弘扬华夏文明,彰显书画艺术光彩,研究世界各地文化艺术,促进我院优秀的书画艺术工作者与海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共进,本书画院将在全国省市设立分院,成为我院文化艺术事业与各地交流的纽带和桥梁。更好的展示我国文化的独特魅力,更好的为祖国文化事业做出贡献。

    关于申请设立分院的要求:

    申请方负责人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实力。

    1、申请方在当地书画行业具有一定的好评;

    2、申请方在当地具备一定的书画家资源;

    3、申请在当地须有一定的社会资源;

    4、申请方须具备2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;

    5、申请方须具备活动组织和协调能力;

    申请方须向本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,分院设立一年后运营工作积极进取,组织团结当地书画家及会员,为当地书画艺术做出一定的服务,并成功举办一次书画展览活动,无不良投诉,能够与本院和谐合作,能够响应和配合本院各项工作,未对本院造成不良影响,一年后保证金全额返回。

    本院将对各分院给与全方面的支持和配合,对分院的工作给与大力的指导和帮助,为分院协调其他书画组织合作及政府方面事宜,为分院的发展工作做好各种服务。

第九章  附  则

第二十九条:本章程解释权归上海美蓝书画院常务理事会。

第三十条:本章程自“上海美蓝书画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